余姚市人民代表大会是余姚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余姚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余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余姚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并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罢免市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市人民法院院长;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并有权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余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民宗侨外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共八个工作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