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乡村法官乡村检察官制度 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03-29  10:08访问次数:字体:[ ]

(2022年3月25日余姚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促进乡村治理和平安余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入推进乡村法官乡村检察官制度

乡村法官、乡村检察官制度是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工作模式,是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生动实践。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持续深化乡村法官乡村检察官制度,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努力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要不断完善乡村法官乡村检察官制度,深入推进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努力形成职责清晰、衔接顺畅、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格局。要加强乡村法官、乡村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水平,推动诉源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依法高效开展诉源治理工作

乡村法官、乡村检察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诉源治理工作。要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各类调解组织协作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有机衔接,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司法保障。乡村法官要加强先行调解、委派调解工作,善用调解前置程序,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前提下,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要坚持“案结事了”,实行“分调裁审”机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乡村检察官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工作;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符合条件的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要强化诉前检察建议工作,及时纠正公益诉讼领域行政违法行为,从源头减少行政诉讼发生。

三、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协同体系

市人民法院要加强“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强化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功能。市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加大基层联系,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乡村法官、乡村检察官要主动入驻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纳入专业网格队伍,加强联村、联社、联企、联校工作,切实将诉源治理工作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之中,提高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协同处理效能。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乡村法官、乡村检察官进代表联络站制度,进站听取民情民意,开展基层公开听证、释法说理、风险排查等工作,推动解决一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和法律问题。

四、加快推进数字平台融合应用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在诉源治理中的运用,探索建立“互联网+诉源治理”服务管理模式,推进共享法庭、解纷直通车、乡村检察官云平台等数字平台与基层社会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等其他解纷平台的集成融合,促进矛盾纠纷线上一站式预防化解。乡村法官、乡村检察官要充分运用数字化平台,强化线上受理、线上调解、线上分析等工作,加强矛盾纠纷态势、风险研判预判,提升矛盾纠纷高效处理和源头预警预测能力水平。各解纷组织要加强与市法院、市检察院之间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为乡村法官、乡村检察官源头把控矛盾纠纷、信访隐患提供便利,促进诉源治理工作及时、精准、高效开展。

五、强化保障支持和考评监督

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保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将该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平安建设大局中去部署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群团组织及其他单位组织要支持配合乡村法官、乡村检察官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共同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建立科学考评机制,将乡村法官、乡村检察官履职成效作为评先评优、表彰提拔的重要依据,要加大优秀人物经验和典型事迹案例的宣传力度,切实发挥好正向激励和正面引导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形式,依法监督支持乡村法官、乡村检察官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市镇两级人大要积极动员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参与诉源治理工作,配合支持乡村法官、乡村检察官正确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