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7-2020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2017—2020年)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6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乡村教师(包括全市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以及享受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镇中心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乡村教师政策体系更加完善,配置渠道更加多元,待遇保障更加有力,整体素养更加提升,逐步形成乡村教师“留得下、教得好、得实惠”的局面,努力造就一支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的乡村教师队伍,为乡村学生提供更为公平优质的教育服务,为实现余姚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主要举措 (一)全面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和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开展多种形式教育活动,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乡村教师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全面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切实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严格师德考核,把师德建设情况纳入乡村学校发展性评价和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学校评特色、上等级的必要条件。建立健全“学校、学生、家长”三位一体的乡村教师师德表现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完善教师考核和退出机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严格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 (二)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宁波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甬编办发〔2016〕22号)统一核定,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对于学生规模较小的乡村小学,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在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的基础上,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寄宿制学校应合理配置专职生活教师,留守儿童较多的乡村学校可配备和聘请心理辅导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或变相占用乡村教师编制。 (三)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 改革完善乡村教师选聘政策,吸引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从教;对部属师范院校应届优秀毕业生自愿应聘到我市乡村学校从教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高考第一批录取的应届优秀毕业生自愿应聘到我市乡村学校从教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组织实施乡村教师定向招聘专项计划,每年定向招聘80名左右在编教师到乡村学校从教,不断优化乡村教师结构。鼓励支持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退休或已完成交流任务的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1学年及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交通差旅费用补助及购买意外保险等。 (四)提高乡村教师福利待遇。 认真落实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和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制度,并为原有享受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学校和部分规模较小、条件艰苦的乡村学校的一线在编在岗教师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乡村教师岗位津贴。提高乡村教师医疗待遇,按照每人每年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基础上增加3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免费常规体检。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五)帮助解决乡村教师实际困难。 切实解决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在我市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10年的教师,在余姚市内购买首套住房且面积在144以下的,购房契税由市财政全额补贴。逐步建立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制度和乡村特困教师救助制度;逐步建立乡村教师心理档案。充分发挥乡村学校工会等组织的作用,因地制宜安排乡村教师休养,开展乡村单身大龄青年教师交友等活动。关心乡村教师的事业发展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情感支持和心理疏导,切实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实施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政策。 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在市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的基础上,切实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统筹岗位总额的5%,用于解决乡村学校教师岗位结构问题。原则上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通过率应不低于城镇学校。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适当倾斜照顾,其中,在乡村学校任教10年及以上考核特别优秀的乡村教师,可提前一年申报评聘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在乡村学校任教5年及以上的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充分体现乡村教师的特点,对课题和论文不作刚性要求。为鼓励乡村教师一专多能,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乡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 (七)推进教师校长双向交流。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教师、校长交流制度,重点推动城镇学校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按照梯度推进、双向互动的原则,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校联盟、结对帮扶等多种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特别是偏远山区学校、村小学、教学点流动。逐步推行“市管校聘”制度,加强全市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按照省统一部署,积极试行校长职级制,促进校长交流和校长专业化建设。合理划分校长职级,探索建立科学的校长职级评价体系。 (八)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充分关注乡村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引导乡村教师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节假日、寒暑假时间组织开展集中培训和菜单式培训,因地制宜开展网络研修、送教下乡、送研上门、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的教科研训活动,增强乡村教师专业发展的积极性与实效性。全面实施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切实提高乡村教师“互联网+”背景下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学科教学实践与创新的能力。改革乡村学校新任教师培训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学校新任教师先在优质学校挂职锻炼1年,再正式上岗的培训模式。建立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选拔20名左右乡村学校骨干教师,设立10个乡村骨干教师工作点,特级教师、名师骨干每年至少一次送教至乡村学校。在名优骨干教师评选中加大对乡村教师的推荐力度,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要有一定比例的乡村教师。开展新一轮名师骨干带徒行动,以骨干带全员提高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水平。遴选推荐乡村学校校(园)长到市内外高水平院校和城市优质中小学校,参加集中培训与挂职锻炼,全面提升乡村学校管理者的管理能力。 (九)建立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大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及时发现、培育和宣传我市乡村教师师德建设的典型做法和立德树人的典型人物,营造学标杆、创标杆的良好氛围。适时开展乡村教师教书育人事迹展示活动,全面展示乡村教师风采。在乡村学校任教年限累计满30年、20年、10年的正式在编教师,分别由省、市(县)、乡镇(街道)颁发“乡村学校从教30年、20年、10年教师荣誉证书”。定期评选一批优秀乡村教师,对获得荣誉证书的乡村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各类涉及教师的评选表彰活动中,向乡村教师倾斜。 三、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乡村教师支持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职责任务。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运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教育局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为乡村教师队伍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教师编制和人事政策上给予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学校规划和教师周转房建设上积极履行职责。对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方面改革创新、积极推进、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强总结,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予以表彰。 (二)加大财政投入,落实经费保障。 市级财政通过相关政策支持和合理资金渠道,在2017—2020年安排3000万专项资金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全面确保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并按规定提取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约3%、中小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总额的10%,用于教师培训,做到专款专用。各乡镇(街道)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各乡镇(街道)要在住房、交通、生活等方面对乡村教师给予支持。要加强经费监管,规范经费使用,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三)开展检查督导,积极推进实施。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市教育督导部门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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