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12  16:28访问次数: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规定,自201351日起,原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变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减轻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缴费负担,实现顺利平稳过渡,外来务工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3年过渡期,过渡期为201351日至2016430日。过渡期结束后,外来务工人员统一按正常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现就过渡期缴费和相关待遇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缴费比例。我市过渡期缴费比例为5%(其中4.5%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0.5%部分纳入大病救助基金),外来务工人员个人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3.5%0.5%的比例,分别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

  二、过渡期个人帐户计入比例。过渡期内外来务工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1.8%计入。

  三、本通知未作明确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过渡期的其他具体政策,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3年5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35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