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强化大局意识提升刑事和解社会效果
发布日期:2019-05-12  16:18访问次数:字体:[ ]

  余姚市检察院始终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幸福稳定贯穿于司法办案全程,深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执行浙江省《关于办理当事人和解的刑事公诉案件的若干规定》要求,积极改进公诉环节刑事和解工作方法,通过案内司法与案外普法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延伸检察职能,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树立了检察机关敢为、善为、有为的形象,赢得社会各方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和支持。今年以来,最大限度地依法灵活运用法律手段,促成检察环节刑事和解案件15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15人,建议法院从轻判处12人。
  一是以服务大局职责为立足点,做到“三个必查”,勇当经济强市“护航者”。对阻挠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回避、不推诿,勇于亮剑,做到“三个必查”,积极参与并引导处置,为企业发展和政府重点工程推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案件引起的舆情动态必查。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在基层组织及其亲朋好友、同事邻里对案件的看法和反应,积极引导正面舆论,消除负面影响。双方当事人的社会背景必查。多渠道发现、评估和筛选缓和双方对立情绪的连接点,及时搭建和解平台,引导双方握手言和。被害方的诉求必查。认真分析被害方的诉求变化,找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分歧点和利益契合点,及时排除影响和解的非理性因素。如该市丈亭镇郑家潭村村民以该镇凤凰湾小区建设影响采光、周边民宅地势变低、违反约定安装围墙护栏等为由,30多位村民合力用麻绳将32根围墙柱子拉倒,该群体事件不仅导致房地产开发商遭受损失,无法正常施工,还引起政府不作为舆论。该院除严格审查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外,注重从法、情、理上消除双方当事人的疑惑积怨,及时搭建双方和解平台,积极引导正面舆论,成功促成犯罪嫌疑人和被害单位刑事和解,“定分止争”实现“多方共赢”,既以法律手段防止了群体性事件的恶性“发酵”,又维护了政府的公信力,保护了政府引进项目开发商的权益。
  二是以化解社会矛盾为落脚点,做到“三个结合”,甘当和谐余姚“灭火器”。对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一般过失犯罪案件等,做到“三个结合”,促成双方自愿和解,依法作出从轻、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促成社会和谐。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借助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验做法,对拟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之一,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及时化解矛盾。将刑事和解与量刑建议相结合。对于和解后仍需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确保刑事和解效力延伸到审判环节。将刑事和解与办案进度结合。对双方调解意愿强烈的案件,优先快速办理。对受理时尚未调解成功,但矛盾调解余地较大、调解效果更好的案件,把握办案节奏,强调一个“慢”字,逐渐缓解和消融案件矛盾。2016年以来已对8件该类案件促成刑事和解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强化“案件不仅要办准、更要办好”的理念,合理延伸检察职能,努力修复犯罪所损害的社会关系,努力从源头上真正化解矛盾,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如受理的因老人赡养问题引发的子女间轻伤害案件,该院积极促成刑事和解,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后,承办人前往当事人所在地,当面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增强刑事和解的公开性和执法公信力,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矛盾源头疏导化解,当事人当场表示会尽好赡养义务,并承诺不再引发事端,让双方当事人和而不悔、和而有信。
  三是以帮教未成年人为着力点,做到“三个贴近”,善当幸福余姚“护花者”。该院在全面落实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办理制度基础上,积极开展未成年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做到“三个贴近”。情感交流上贴近。坚持文明平和的办案理念,实行真情挽救,拉近与未成年人的心理距离,彰显司法温情。在做通被害人家属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严肃指出涉罪未成年人行为的具体错误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深刻反省,双管齐下,消除思想顾虑。办案方式上贴近。最大限度地依法灵活运用法律手段,因情(案件性质情节)、因势(认罪态度变化)、因时(办案时机)而变,实现“双向保护”最优化。如该院在办理媒体热议的该市职成教中心“校园欺凌”案件时,批捕阶段考虑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对12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捕后提前介入,力促刑事和解,对9名涉罪未成年人变更强制措施适用取保候审。审查起诉后分案处理,对5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对2人作相对不诉处理。案后帮教上贴近。与市司法局建立联手帮教责任制,2016年以来,已对7名刑事和解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制定帮教方案,明确帮教责任人,落实帮教基地。同时适时回访受害方,疏导修复心灵创伤,帮助受害方顺利回归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