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院作为省院确立的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与政府法制监督协作机制建设试点单位之一,为更好发挥监督职能,我院积极与市政府法制办、市法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监察局等部门联系沟通,加强协作配合,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近日,市检察院与上述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协作机制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监督任务、职能手段、具体监督办法进行细化,加强五部门专项协作,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一是明确监督主体和重点。《意见》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作为行政执法监督主要责任单位,并要求各单位落实对应部门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系协调与对接。《意见》确立了五部门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滥用职权、久拖不决、失职渎职等“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进行协同监督的工作任务,并将一个时期或某个领域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或普遍性事项作为监督重点。
二是规定监督职责和手段。《意见》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不当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市政府法制办可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纠正,或报请市人民政府更改、撤销;市检察院应当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纠正或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市人民法院可通过提出司法建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意见》确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市监察局对不作为、乱作为、作为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同时《意见》明确相关责任行政机关对五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书面反馈整改措施,无故不予回复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督办。
三是细化协作办法和流程。《意见》将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监督信息互通与工作协助制度、建议落实反馈和案件线索移交制度作为各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协作主要办法,并规定了各项机制的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如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市检察院、市监察局会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活动,并将此作为长期监督手段;规定以定期召开或临时召集会议的方式互通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疑难复杂问题;明确市政府法制办、市检察院和市人民法院需将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文书、行政审判动态等抄送协作部门,以实现动态互动监督。同时《意见》规定,相关部门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严重行政违法或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应分别将线索移送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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