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意见
发布日期:2019-05-12  16:57访问次数:字体:[ ]

    2015528,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工业扶持政策使用绩效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编工作的报告。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并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如下审议意见。

一、关于工业扶持政策使用绩效情况

会议认为,近年来,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我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工业经济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对于当前扶持政策中存在的重点不突出、部门相互配合不够等问题,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一)进一步加强奖励扶持政策整合清理力度。对已经明确的扶持政策,要尽快足额给予兑现,体现政府诚信;对现有的政策要进行全面梳理整合,把握重点,找准方向,精准发力,扶持重点向发展增量和创新投入方面倾斜。

(二)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财政扶持资金要从单一的事后补助模式转向分段、分期、事前、事中多阶段补助模式,从基本无偿资助模式转向有偿资助或无偿资助有机结合模式,对“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政策的实施,建议由事前优惠改为事后奖励;要继续深入和推广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扶持绩效的评估做法,加强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定期考察、项目验收和效益评估。

(三)进一步细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建议成立相应的政策协调机构,加强扶持资金在政策制定和调整、资金预算编制、使用和考核等方面的统一协调和平衡,积极探索实行财政扶持资金“总量控制、切块管理、动态平衡”管理模式,逐步形成部门之间“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操作,有效制约”的机制。同时,部门之间还要加强政策间的相互协调利用,综合利用财政政策扶持资金,共享政策效果。

(四)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积极发挥财政扶持政策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引导作用,同时又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力求做到财政扶持政策有所为,有所不为。积极探索建立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模式,引导、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资,引进风投、创投机构合作设立“风险池基金”,更好推动全市万企转型、万众创新。

(五)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企业的方式方法。除了政策资金扶持之外,政府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重点要更多的放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上,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对于当前企业融资困难、融资成本高、用电增容费用高、兼并重组土地转让税费过高等问题,要切实加强研究,找到对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编工作

会议认为,随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城市化及旧城改造的持续推进,对原有《余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修编完善,很有必要。会议指出,由于历史原因,我市是在拆旧城的基础上进行新城建设,城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及众多人文古迹与新建建筑物相互混杂,具有标志性的老县衙、虞宦街、江南直街等及城墙和部分内河水系已不复存在,现存的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散落在古县城城址范围内,在划定保护区范围和确定周边建筑控制高度时,与旧城有机更新及危旧房改造,特别在保护资金筹措和改造资金平衡方面,存在较大的矛盾。会议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统筹历史文化保护和旧城有机更新及危旧房改造,兼顾政府财力承受能力和资金平衡,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规划批准后得到依法、有效实施。

(一)郑重确定保护区范围及建筑限高控制。既要使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又要为周边老旧小区特别是危旧房改造留下一定空间,适当缩小保护区范围,放宽周边建筑限高,统筹考虑历史文化街区和周边旧城有机更新,重在传承山水城市核心理念,突出保护山、水、城相融的城市风貌,留住古城记忆。

(二)创新改进保护利用的方法和机制。尽量避免采用政府征收或大拆大建模式进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政府保护资金主要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公共基础设施的改造维修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收藏、保护利用历史建筑,鼓励和引导历史建筑所有者进行自主保护和开发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休闲和文化创意产业。

(三)强化规划实施的可行性和配套性研究。对原《余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规划修编和新规划实施可行性研究的重要依据。修编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时,同步配套编制历史文化名城紫线保护控制区内旧城有机更新及危旧房改造规划,如老一中、化纤厂南侧、山西新村、山后新村、花园新村等区块。深化规划实施的可行性研究,特别要在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筹措和控制区内旧城及危旧房改造资金平衡上作出统筹安排。

(四)加强规划宣传和公众参与。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聚民意、民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切实提高公众知晓率。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向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

 

 

余姚市人大常委会

                               2015年6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