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机关重大工作情况报告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9-05-12  15:32访问次数:字体:[ ]

 

(2013年3月28余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包括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工作情况报告,包括司法机关重要文件报送、特定案件备案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四条  司法机关制定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文件制发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一)通告、办法、意见、规定等规范性、指导性文件;

(二)年度和重要阶段性工作计划、总结,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反映,重要统计数据等;

(三)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

第五条  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月将相关的法律文书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法院

1.判决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公诉案件;

2.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3.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4.本级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5.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市人民检察院

1.发出立案监督通知书的案件;

2.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

3.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决定撤销的案件;

4.提请抗诉后改判的案件;

5.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

6.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市公安局

1.重大刑事案件立案后逾期不移送起诉或决定撤销的案件;

2.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或被确认违法的案件;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重大公共突发性案件。

(四)市司法局

1.社区矫正人员被收监执行的案件;

2.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案件。

第六条  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司法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一)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或被羁押人员发生伤亡、脱逃等重大事故的;

(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三)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或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枪支、弹药、案卷丢失或者被盗的;

(六)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遭遇重大暴力抗法事件及处理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要求司法机关报告或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主动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以一文一报、一事一报的方式报送。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处理与本规定相关的工作,并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安、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报送、案件备案和重大事项报告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