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余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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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受市委领导,在工作中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市委对人大工作的各项指示,确保市委意图的顺利实现,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条 党组会议的议事内容。 (一)认真学习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措施。 (二)讨论决定向市委报告的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总结、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开展工作评议以及其他需要向市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讨论需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决定、决议的草案。 (四)听取和讨论准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讨论本机关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设置及有关人员的任免和奖惩意见。 (五)指导市人大机关党组工作,不定期地听取机关党组工作汇报。 (六)需要听取、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党组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六条 除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外,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七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九条 党组会议召开时,根据会议内容,可由主持人决定邀请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条 党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立卷存档。会议讨论事项及作出的决定,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告知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