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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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 一、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范围 根据《规定》第三条的要求,需要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包括直接以决定、命令形式出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包括以规定、办法、意见、通知等形式出现,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应用性解释、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具体办法等。 二、规范性文件报送的具体承办机构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由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三、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机构和具体审查机构 确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等具体工作。 确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为具体审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在三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书面告知法制工作委员会。 四、加强沟通与合作 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法治余姚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机构要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多作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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