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9-05-12  15:32访问次数:字体:[ ]

    

     (1989512余姚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3525余姚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2003528余姚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200746余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余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会议可以临时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均应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请假。

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七日前提供有关文件草案及参考资料。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市政协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乡镇人大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是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逐项进行。常务委员会会议除召开全体会议以外,还可以召开分组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提出意见,作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市人民政府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交付表决的条件尚不具备,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提出,并经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交提议案的机关或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进一步研究,提出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政治、经济等重大事项或作出重要决定,应当事先组织视察和专题调研,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要依法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途径向全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工作机构应对会议要审议的报告进行调查研究,为审议做好准备。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审议各项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整理,必要时经主任会议讨论,书面告知提出报告的机关。有关机关对办理情况和结果应予以书面反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议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受质询机关必须按照主任会议决定的形式和期限,由其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重新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作进一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予撤销。

 

第六章  人事任免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按照《余姚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执行。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小时。

第二十七条  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或议案的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